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世雍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世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第51349595号“十二生肖摘要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二生肖摘要酒”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38647号“摘香盛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63121号“摘要爱好者”、第47459367号“摘要酒库”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的“摘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但经查,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金沙”、“摘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可以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49595号“十二生肖摘要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