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黑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75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具有完整手机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能力的企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是出于经营的需要而注册商标,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人名下虽然申请注册了上千枚商标,但均是围绕旗下主品牌“黑鲨”、“BLACKSHARK”、“S图形”为原型进行重新设计再申请,黑鲨不仅仅是申请人成立之初使用的企业商号,更是旗下商品及服务所使用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企划案、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人未能就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因此,我局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