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28504号“冠捷捍卫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冠捷捍卫者 62928504

阅读:54281 2024-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伟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1日对第62928504号“冠捷捍卫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80932号“冠捷TP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

  申请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伟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1日对第62928504号“冠捷捍卫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80932号“冠捷TP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617429号“A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二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存在持续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以及向他人转让商标牟利的情形,其商标的注册行为显然超过正常经营活动的需求,且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2、品牌介绍;

  3、荣誉证书、资质证书;

  4、媒体报道、参加活动的现场照片;

  5、商标授权书、销售合同、发票、纳税证明;

  6、广告合同、广告实样、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

  7、民事判决书;

  8、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5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冠捷亚马逊”、“海康视逊”、“华硕视逊”、“HIKYASUN”、 “Skyworth TV”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二的摹仿。本案中,争议商标“冠捷捍卫者”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AOC”在构成要素、文字含义及呼叫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电脑行业跨度差异显著,关联性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领域,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5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冠捷亚马逊”、“海康视逊”、“华硕视逊”、“HIKYASUN”、 “Skyworth TV”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前述商标的设计、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2928504号“冠捷捍卫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冠捷捍卫者 629285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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