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18740号“有巢公馆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有巢公馆及图 38918740

阅读:99260 2024-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有巢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046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异议申请理由为:一、第38918740号“有巢公馆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有巢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046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异议申请理由为:一、第38918740号“有巢公馆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9516514号“有巢”商标、第37286413号“有巢 青春有梦 生活有巢Youth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原异议人及其“有巢”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申请人抄袭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消费者混淆。二、引证商标经原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在不动产管理、出租和销售的相关市场中驰名,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的恶意。三、“有巢”是原异议人旗下长租公寓品牌,“有巢”和“有巢公寓”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在中国市场使用并积累极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申请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开展不正当竞争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称《民法总则》)第七条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

  1、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流程信息、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

  2、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3、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资料;

  5、原异议人官网截图、经营范围资料、社会责任报告、所获荣誉证书;

  6、媒体报道资料等。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有巢公馆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9516514号“有巢”、第37286413号“有巢 青春有梦 生活有巢 YOUTH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有巢”,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引证商标一处于评审应诉中,请求延期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引证商标相关的司法文书复印件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2022年3月13日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0460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2、引证商标一、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申请,现为原异议人的有效申请或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其现为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其在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现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总则》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我局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有巢”、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有巢”,且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上述审理结论。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原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及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理并予以保护,故本案仅对被异议商标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综合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未就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的服务的提供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原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及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理并予以保护,故本案仅对被异议商标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原异议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显示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服务,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经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服务以及与之类似服务上对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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