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17855号“PLASMAP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LASMAPP 73917855

阅读:111353 2024-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普拉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7855号“PLASMA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英文字号一致,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臆造词,整体本身不具有任何固定或特定含义,使用在第10类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任何消费者…

  申请人:株式会社普拉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7855号“PLASMA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英文字号一致,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臆造词,整体本身不具有任何固定或特定含义,使用在第10类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任何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内在可注册性。申请商标“plasmapp”已在韩国获准注册保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LASMAPP”词典检索结果、申请商标在韩国的注册证明及翻译、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PLAS”字母的中文含义可译为熟石膏、硬膏、药膏,“MAPP”字母具有“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的中文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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