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源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02127号“郧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348066号、第23349365号、第7346151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郧粉”,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