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纺国际纺织品(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07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79774号图形商标、第73331124号“白了个虎 WHITE TIGER及图”商标、第42296389号图形商标、第422963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缓裁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指定使用的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在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其余商品上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