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壹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00501号“白菜惠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209233号、第3400477号、第32680704号、第39581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及行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并非常用词语,申请商标中的“白菜”二字不仅是对自身服务优惠、价格实惠的表达,也蕴含着申请人独有的理念与情感。“惠递”二字则是对自身服务优惠、便捷的表达,同时强调自身服务的范围为物流运且与指定服务无直接联系,申请商标并未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无任何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白菜惠递”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商品包装;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此外,申请商标“白菜惠递”使用在汽车运输等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可将其视为商标进行有效识别,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