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60275号“TOREAD ANTARCTIC RESEARCH EXPEDITION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8028号“CANADA GOOSE ARCTIC PROGRAM及图”商标、第30904711号图形商标、第29610201号“CANADA GOOSE ARCTIC PROGR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行政诉讼中,状态不稳定,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产品宣传册资料、年报资料、广告宣传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桌布(非纸制)、睡袋(被子替代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桌布(非纸制)、被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图形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