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11666号“TRENEV MEGADOPHI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没有固定的字典含义。按照中国公众的通常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被核准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搜索结果截图;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TRENEV MEGADOPHILUS”构成,将其注册使用在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