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991253号“贝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贝特 65991253

阅读:83398 2024-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柳州市康小乐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1253号“贝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使用“贝特”商标已近二十年,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牛奶饮料食品品牌,申请商标在相关的地域和领域内积累了一定的知晓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申请人:柳州市康小乐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1253号“贝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使用“贝特”商标已近二十年,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牛奶饮料食品品牌,申请商标在相关的地域和领域内积累了一定的知晓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61959号“U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946546号“U贝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12244号“贝特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105955号“贝特倍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76848号“贝特斯BENEDIK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312543号“贝特倍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816138号“贝特倍护 为悉心呵护而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662603号“贝特倍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802149号“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3648558号“贝特倍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的产品管理信息、部分《商品销售服务合同》、《产品买卖合同》及票据、产品展销情况及照片、《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31004号和第8140063号“贝特”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肉;鱼制食品;肉罐头;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在“产包;消毒剂;消毒纸巾;防溢乳垫;医用棉签;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内裤;卫生巾;净化剂;杀虫剂;牙用研磨剂;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杀螨剂;驱虫用香;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医用胶布;医用胶带;月经内裤;婴儿用一次性尿布更换垫;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在“产包;消毒剂;防溢乳垫;医用棉签;消毒纸巾;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内裤;卫生巾;净化剂;杀虫剂;牙用研磨剂;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防寄生虫颈圈”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十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九、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贝特”与引证商标三文字“贝特斯”、引证商标五认读汉字部分“贝特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油乳脂;奶粉;奶油(奶制品);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奶(以奶为主)”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油乳脂;奶粉;奶油(奶制品);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5991253号“贝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贝特 659912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17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