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64433号“CAMP-ZER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MP-ZERO 42864433

阅读:90730 2024-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发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博润特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对第42864433号“CAMP-ZE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在先著作权。2、被申请人具有攀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明显恶意,违…

  申请人:发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博润特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对第42864433号“CAMP-ZE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在先著作权。2、被申请人具有攀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CAMP-ZERO”商标美国注册证书及翻译件;

  2、申请人网站宣传页及翻译件;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4、在先裁定等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保温杯;室内生态培养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7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册并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和商号相同或近似。商评字[2022]第0000194200号、商评字[2022]第0000194203号、商评字[2022]第0000315619号、商评字[2023]第0000056756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3735号不予注册决定书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7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册并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和商号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作品仅有普通字母构成,其设计过于简单,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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