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74797号“塞外腰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塞外腰窝 38074797

阅读:103183 2024-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乌素图腰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锐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计锁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厚鸿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对第38074797号“塞外腰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187729号“腰窝”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内蒙古乌素图腰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锐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计锁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厚鸿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对第38074797号“塞外腰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187729号“腰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3、申请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主观恶意明显,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破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市场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亦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字号“腰窝”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已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必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

本文《关于第38074797号“塞外腰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塞外腰窝 380747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15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