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20389号“一把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一把火 42820389

阅读:104147 2024-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赤焱火一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龚国华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820389号“一把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7471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赤焱火一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龚国华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820389号“一把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7471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美术作品登记证、店面视频、销售小票、百度地图截图、抖音截图及视频、团购界面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8日至2023年0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饭店”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多地走访及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的任何商标使用信息。申请人也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坚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著作权登记证书;

  2、餐饮店视频;

  3、点菜单、餐饮小票;

  4、攀枝花一把火火锅店在百度地图上的搜索结果、抖音相关视频及视频截图、开业照片、美团关于一把火麻辣鱼酸菜鸡团购页面截图。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名下的攀枝花市东区一把火麻辣鱼火锅店于2020年01月23日已注销。申请人在美团上搜索“一把火麻辣鱼”店,显示“抱歉、商家已歇业关闭”。被申请人提交的百度地图截图为自制证据,且申请人在百度地图上也未搜索到攀枝花一把火火锅店。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抖音截图可以认定抖音宣传与实际经营信息完全不符。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7月27日。2023年08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餐饮店视频、点菜单、餐饮小票、抖音视频及视频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期间在饭店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抖音号名称为攀枝花一把火麻辣鱼火锅店的抖音视频及评论也可对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予以印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2820389号“一把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一把火 428203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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