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衡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56185号“挺医生TINGY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64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查已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上,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