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439120号“h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及图 74439120

阅读:175898 2024-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华艺系统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39120号“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1958号“HOU YIP hy及图”、第25651182号“hy及图”商标、第37703…

  申请人:河南华艺系统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39120号“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1958号“HOU YIP hy及图”、第25651182号“hy及图”商标、第3770341号“恒逸hy及图”商标、第6678630号“hy及图”商标、第21930735号“hy及图”商标、第65857131号“hy及图”商标、第23383614号“衡源hy及图”商标、第23383057号“衡源HENGYUAN hy及图”商标、第23382373号“h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和含义认知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各引证商标具有相近的字母元素,但是成功注册多年,并且已有与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区别高度一致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关联标识早已成功获得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标识来申请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公司荣誉及作品登记证书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y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九“hy及图”或显著识别部分“hy及图”在构成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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