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盛锦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22377号“H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90670号商标已准予注销,现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
申请人:南京盛锦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22377号“H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90670号商标已准予注销,现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