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83263号“科尔沁 健康选择 KERCHIN HEALTHY CHOI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272号“科尔沁王”商标、第18436766号“HEALTHY CHOICES”商标、第28324545号“中国营养学会 健康选择HEALTHIER CHOICES”、第14018579号“田木良品 HEALTHY NEW CHOI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科尔沁”名称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制的范围。申请商标实际上是“科尔沁”主标文字“健康选择”、“HEALTHYCHOICES”和图形相结合设计而成,其中科尔沁主标已经注册多年,且被广大消费者所熟识,应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健康选择”、“HEALTHYCHOICES”为商标的弱显著性部分。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文字“健康选择”、“HEALTHYCHOICES”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让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任何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科尔沁”虽为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其亦已形成科尔沁文化等固定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健康选择”、“HEALTHY CHOICES”,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然声明放弃“健康选择”、“HEALTHYCHOICES”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其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仍存在于申请商标之中,将其作为申请商标一部分与其他元素构成的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