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齐哈尔市科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194670号“北纬4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向我局提交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评审请求。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撤回评审申请,故本案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