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圣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39221号“G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09844号“GLOFA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后,在“牙科设备和仪器;LED面部美容治疗仪;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美容用激光器;按摩用手套;婴儿用安抚奶嘴;非化学避孕用具;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4年9月6日。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50796号“GLO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3月20日第1880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