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添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赛派瑞(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10307号“鼻精灵牛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14131号“鼻精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重庆添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纸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