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歌德盈香酒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漳州市千尊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第53022137号“歌德尊尼 交靠谱的人 喝放心的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480772号“歌德Goethe”商标、第24492632号“歌德”商标、第24492628号“歌德拍卖行”商标、第39411028号“歌德优选”商标、第24492629号“歌德老酒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歌德”及“歌德盈香”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知名度和品牌商誉,仍故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引证商标原注册人企业简介、资质证书、所获荣誉、黄永玉先生题字报道;申请人关联公司“歌德”品牌的相关资料、媒体报道、宣传推广证据;“歌德”系列品牌相关宣传资料;品牌价值评估;引证商标原注册人及关联公司介绍;在先案件裁决文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歌德尊尼”,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歌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故我局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