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欢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57421号“Wayf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ayfare”使用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