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释普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7875号“Sci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28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3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