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614429号“天茶Tian C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茶Tian Cha及图 74614429

阅读:150589 2024-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霖湘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14429号“天茶Tian 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37423号、第26506867号、第38269911号、第8723074号、第2…

  申请人:四川霖湘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14429号“天茶Tian 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37423号、第26506867号、第38269911号、第8723074号、第26506868号、第34873191号、第43773643号、第38872785号、第10296685号、第72929958号、第31626085号、第18706676号、第44827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茶”字仅是商标中的文字之一,申请商标整体具备较强的含义,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包含的“茶”,使用在“蜂蜜;谷类制品;糕点”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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