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85604号“京黑鸭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京黑鸭及图 50285604

阅读:50947 2024-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翁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50285604号“京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翁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50285604号“京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电子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执照;

  2、商标注册证;

  3、认定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批复;

  4、纳税证明;

  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广告宣传合作及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郑州绿之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争议商标权利人名义变更为郑州翁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0285604号“京黑鸭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京黑鸭及图 502856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6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