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勃林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春雄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8日对第57724252号“美仟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私有制药企业,其“美达佳”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建立起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94806号“美达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65532号“美达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建材公司,同时也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其在24个类别上申请了142件商标,远远超出其经营范围,且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上出售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其名下的商标,显然不以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恶意明显,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导致消费者混消息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初审公告及注册公告;
2、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档案;
3、申请人公司百度百科介绍;
4、相关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申请人官网相关产品介绍信息;
6、产品手册及外包装、销售单据;
7、相关裁定书;
8、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9、国家药品监督局官网搜索被申请人结果;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销售页面及相关商标异议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材;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非甾体类抗炎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兽医用药;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甾体类抗炎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此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