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丛国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07055号“PRA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丛国庆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4271号“PRAIS及图”商标、第7927938号图形商标、第2006859号图形商标、第4908093号“雨霞 Y yuxia及图”商标、第3839769号图形商标、第3793254号图形商标、第768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