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3872号“全球高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4395500号“全球高武”商标、第28096928号“全球高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授权书、《全球高武》知名度材料、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的知名度材料、申请人名下“全球高武”系列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导游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