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江县农学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英普门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第48524613号“荅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3817609号“合江荔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使用在全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晓度。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整体对比近似,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交易平台、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关联性,二者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致使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声誉及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图片资料;
2、申请人相关行业排名、所获荣誉、媒体报道、消费者评价、社会公益等资料;
3、申请人相关产品图片、注册信息及使用管理规则资料;
4、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审计报告等资料;
5、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及统计证明、纳税证明、检验证明等资料;
6、合江县志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冷冻水果;水果罐头;水果蜜饯;加工过的水果;水果片;果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荔枝(新鲜的)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关联性,二者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故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荅江”与引证商标“合江荔枝及图”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冷冻水果、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荔枝(新鲜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合江荔枝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