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18418号“兰韵铁观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91430号“兰韵洋葱”商标、第18565720号“蘭韵小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整体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兰韵铁观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经过长期大量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及同行业中取得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起对应关系。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在先案件决定、荣誉证据、实体店图片、申请人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电商平台线上销售资料、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铁观音”,使用在“饮料分配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分配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