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液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涌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048487号“涌盛Y YONG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3899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0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涂漆机;喷漆枪;油漆喷枪;喷漆机;喷颜色用喷枪”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发电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应被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1.采购合同、发票;
2.包装盒购销合同、发票;
3.产品照片。
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极可能为关联交易,包装盒合同与产品使用无关,产品图片不能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其产品检索结果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喷漆枪、发电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发票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了复审商标的喷枪产品,且包装盒采购合同、发票、产品照片亦可证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使用。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油漆喷枪、喷颜色用喷枪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油漆喷枪、喷颜色用喷枪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喷漆枪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