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际物业设施管理协会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财富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86232号“CFM 中国财富传媒集团 CHINA FORTUNE MEDIA GROU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31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国财富传媒集团股份公司提供的集团概况、官网截图、产品服务手册、宣传海报、服务合同、聘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录像带发行;摄影报道”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不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1类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和光盘):
1、被申请人集团概况;
2、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3、新华社中国财富传媒集团中国财富网投资者教育基地照片;
4、被申请人品牌活动宣传海报;
5、被申请人对外签署的合作协议;
6、被申请人其他使用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持续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目录出版;小册子出版;录像带发行;摄影报道;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翻译;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职业再培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新闻记者;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在线提供非下载的综合性杂志;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评论出版;提供音频或视频录制室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20年05月19日至2023年05月18日期间是否在“1.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2.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3.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4.安排和组织培训班;5.书籍出版;6.录像带发行;7.职业再培训;8.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9.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10.新闻记者;11.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12.小册子出版;13.摄影报道;14.目录出版;15.翻译;16.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17.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18.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19.在线提供非下载的综合性杂志;20.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21.评论出版;22.提供音频或视频录制室”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和证据6均未涉及复审服务,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服务,且大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5中,合作协议缺乏发票相佐证,不能证明合作协议已真实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