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坚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84790号“UG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888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五金器具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由任何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被正当使用的有效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授权中国企业生产制造带有UGG金属铭牌的U型枕商品,并将该商品从中国大陆出口到美国。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在中国商业活动中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宣传与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图片;2、装箱单;3、订单;4、商业发票;5、运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6、证明;7、营业执照;8、产品目录;9、采购订单、订购单;10、发票;11、出库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要么没有发票,要么发票商显示的项目名称与第6类商品无关,要么无法证明使用“UGG”品牌,提供的证据存在不完整、不符合要求,品牌名称不明显等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保险柜;金属容器;金属标志牌;金属制兽笼”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4年5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五金器具”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体现的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商品;证据2、3、4、5、9、10、11体现的商品均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商品无关;证据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7仅表明所示主体的经营资质,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在五金器具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