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程鹏
委托代理人:芜湖易恒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蜂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733248号“蜂客联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1159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大网络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任何使用痕迹。请求对复审商标复审服务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即使用了复审商标,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持续使用至今。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反而通过被申请人各种渠道、途径的推广宣传,不仅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更是取得良好的市场口碑,成为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品牌。请求对复审商标复审服务予以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服务合同;2、发票;3、网页页面信息截图;4、微信公众号信息;5、APP界面信息;6、互联网检索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设计”等服务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体现了复审商标及使用的“软件服务和技术支持、信息技术”等服务,且体现时间处于2020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间内,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等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在“软件服务和技术支持、信息技术”等服务上。鉴于“软件服务和技术支持、信息技术”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软件服务和技术支持、信息技术”等服务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