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化舟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酿智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对第48881938号“云啤到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大量不同名称商标,商品或服务类别跨度大、商标名称重合度低,不同类别和服务之间差异显著、不具有任何关联性,远远超出了一个自然人应当使用和可能使用的范围。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14日在第43类“饭店;果汁吧;啤酒屋服务;咖啡馆服务;酒馆;外卖餐馆;在自酿酒的啤酒馆内供应饮料;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服务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所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