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74383号“千禧御珍QIANXIYUZH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禧御珍QIANXIYUZHEN 39674383

阅读:132847 2024-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盱眙苏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名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2日对第39674383号“千禧御珍QIANXIYUZ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珍酒”经过使用具有极高的知…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盱眙苏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名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2日对第39674383号“千禧御珍QIANXIYUZ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珍酒”经过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第33类酒类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3762号“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等系列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官网及百度百科中对于“珍酒”的相关介绍;2、申请人相关发展历史及工商信息;3、申请人官网关于珍酒工艺的打印件;4、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5、销售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7、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8、在先案例、维权证据;9、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定制酒合同、发票、产品检测报告及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无效宣告时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如下证据(复印件形式):10、商标异议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李刚菊于2019年7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伏特加酒、白酒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0年11月转让至被申请人盱眙苏恒酒业有限公司。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1年11月29日在商标驰字[2011]第633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珍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申请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千禧御珍”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珍”、引证商标二、三文字“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伏特加酒、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如经审理查明3中所述,申请人“珍及图”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白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此问题不再予以置评。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本文《关于第39674383号“千禧御珍QIANXIYUZH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禧御珍QIANXIYUZHEN 396743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27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