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乐城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40825号“FREESTYLE 街头篮球(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韩国知名的网游开发公司,系知名网络游戏“FREESTYLE 街头篮球”的开发商,由中国领先的运动休闲网络游戏运营商“天游集团(T2 Entertainment)”将“街头篮球”引入中国,并进行运营,经过长期、持续、广泛地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及其“FREESTYLE 街头篮球”商标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街头篮球FREESTYLE介绍、官网打印页、百度贴吧、线下活动官网打印页及照片、媒体报道、在先裁定、民事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REESTYLE 街头篮球(指定颜色)”使用在指定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同时,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行为,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其用于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