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LYCHEM MANUFACTURING SDN. BHD.
委托代理人:广州联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0730号“TYR-681 TYNOX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01100号、584077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品牌,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经被广泛识别,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展会照片、注册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英文“TYR”,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系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涂料(油漆)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