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淑君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联塑领尚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55693号“HNLSL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505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9月04日至2023年09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厨房用具、盥洗室器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厨房用具、盥洗室器具、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饮用器皿、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彩饰玻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请求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光盘):1.企业信用信息页面;2.宣传页面、门店及产品图片;3.作品登记证书;4.荣誉证书;5.销售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3年9月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经审理作出部分撤销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申请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厨房用具、盥洗室器具、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页面、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无关,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宣传页面、门店及产品图片系单方自制证据,且无有效形成时间;提交的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结合核定商品的使用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厨房用具、盥洗室器具、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厨房用具、盥洗室器具、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