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沫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7210号“FARMA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7573H号“FARMASI”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上;第52354783号“FARM CY”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51091号“FARM CY”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