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超元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对第43620760号“愙斋聖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07期《商标公告》)。
鉴于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本案评审基础已不存在,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