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普伊辛迪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38625号《关于第63030830号“VOL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74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第35867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其全部商品类别上被撤销,并已发公告,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