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22425号“KAHR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AHRS 23522425

阅读:102211 2024-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古斯塔夫康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斯市场营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2425号“KAHR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34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古斯塔夫康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斯市场营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2425号“KAHR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34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06月30日至2023年06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管理顾问、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有效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赛事活动照片;2、被申请人与台州寰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顾问咨询服务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回单;3、被申请人作为授权签约和收款单位与贵州阳光飞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发票;4、被申请人作为授权签约和收款单位与贵阳市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发票等。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其真实性存疑,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和形式上存在瑕疵,或与复审商标指定服务无关、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无证据形成时间、或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或发票名称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等。其不仅真实性存疑,也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于指定期限内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28日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策略方面的顾问和咨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管理顾问、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被申请人与台州寰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顾问咨询服务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作为受托方,提供国际人才和项目合作中的高端人才、人事引进的管理顾问咨询服务,提供为中方和德方在技术合作、商品和服务买卖提供在线沟通机会和成交的市场机会,提供广告和软广告的策划和执行支撑,推广、推销、推介委托方的优势、政策、服务理念等服务。证据2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证据形成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并有与之对应的发票、银行汇款回单相佐证。同时结合在本案指定期间的证据3被申请人作为授权签约和收款单位与贵州阳光飞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及发票、证据4合作协议及咨询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其余服务与上述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其余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的相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3522425号“KAHR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AHRS 235224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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