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湘泉溪及图 55346785

阅读:52585 2022-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汝城县黄金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汝城县黄金山茶叶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346785号“湘泉溪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汝城县黄金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汝城县黄金山茶叶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346785号“湘泉溪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泉溪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橱窗布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739472号“湘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咨询;广告宣传;广告策划;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湘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湘泉XIANG QUAN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差别较小,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46785号“湘泉溪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湘泉溪及图 553467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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