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梁培雄
异议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培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3653571号“HAOJUE VMVNV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OJUE VMVNVF”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车轮毂;摩托车轮胎;摩托车专用盖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1891号、第20407934号“HAOJU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车轮毂;车辆用轮胎;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申请多件与他人摩托车品牌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HAOJUE”,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53571号“HAOJUE VMVNVF”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