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凯德强 56142315

阅读:15125 2022-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凯德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超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凯德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超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142315号“凯德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

  异议人:代表人: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凯德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超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凯德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超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142315号“凯德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德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演员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53977号“凯德CAPITALAND及图”商标、第9248014号“凯德MALL及图”商标、第33567257号“凯德CAPITALAND CUB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服务上的第1774365号“凯德”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42315号“凯德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凯德强 561423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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