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眼诚 44040280

阅读:115945 2022-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莹莹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莹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44040280号“爱眼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莹莹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莹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44040280号“爱眼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眼诚”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医疗保健;按摩;配镜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7799号“瑷眼城AIYANCHENG”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架;眼镜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并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40280号“爱眼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眼诚 440402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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