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15265号“妈咪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妈咪爱 22115265

阅读:96193 2024-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美科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3767号《关于第22115265号“妈咪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569号行政判决书…

  申请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美科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3767号《关于第22115265号“妈咪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5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55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与第10744157号“妈咪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40599号“妈咪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32301号“妈咪亲 MOMCO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一审法院基于一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被注销注册并已公告,认定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亦无不当,但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除“纸、纸围涎”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对本案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在妇幼卫生用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妈咪亲”品牌在妇幼卫生用品领域具有较高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联系。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2、申请人公司介绍及荣誉证明;3、销售合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妈咪爱”品牌真实权利人和注册商标持有人,被申请人首创“妈咪爱”品牌,并且早在1994年就首先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40080号“妈咪爱”商标,该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已构成驰名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已形成固定、稳定的指向关系,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系旨在依法对“妈咪爱”商标在相关商品上扩大保护所提交的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申请人所持有的“妈咪亲”商标申请日均晚于被申请人驰名商标注册日及被认定驰名的日期,申请人主张其“妈咪亲”商标为所谓在先权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日最早的引证商标一,系其受让而来,该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存在多件恶意摹仿他人品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记录。申请人针对“妈咪亲”布局时间距被申请人“妈咪爱”驰名已近十年。请求考量申请人提起本案的恶意,保障被申请人作为“妈咪爱”品牌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妈咪爱”商标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2、被申请人在引证商标之前注册/申请的“妈咪爱”商标;3、被申请人第5类、第16类注册/申请的“妈咪爱”商标列表;4、被申请人大事记;5、“妈咪爱”进口药品注册证、分装生产批件及检验报告书;6、产品出库单及收货签收单、销售协议、发票等商业协议及票据;7、财务报表;8、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图;9、相关新闻资讯;10、参会材料、合同及参展照片;11、广告合同;12、首都图书馆信息资讯中心、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13、获奖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书中论述的是“妈咪爱”在人用药商品上的知名度,与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其有关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部分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证实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妈咪爱”在人用药商品上的知名度无法掩盖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事实。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14日在第16类纸手巾、纸制洗脸巾、卫生纸、纸手帕、纸巾、纸、纸围涎、餐巾纸、纸制抹布、卸装用薄纸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杀虫剂、卫生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护垫、消毒纸巾、浸药液的薄纸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前述裁定均已生效(分别见2024年7月27日第1897期、2024年8月13日第189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注销(见2023年4月13日第1835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其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已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已注销,引证商标一至三对争议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22115265号“妈咪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妈咪爱 221152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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