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06901号“浙江广电少儿艺术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浙江广电”是申请人字号简称,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和持续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文字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官网信息、网络检索结果、新闻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文字“浙江”,但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虽包含文字“广电”,但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标识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